HWGCS-2018-004
惠灣管〔2018〕39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qū)屬各單位:
現(xiàn)將《大亞灣區(qū)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
2018年11月10日
大亞灣區(qū)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一節(jié) 財會管理
第二節(jié) 預決算管理
第三節(jié) 銀行存款賬戶管理
第四節(jié) 收支管理
第五節(jié) 現(xiàn)金管理
第六節(jié) 債權債務管理
第七節(jié) 財務審批
第八節(jié) 會計檔案管理
第九節(jié) 財務監(jiān)督
第四章 資產資源管理
第一節(jié) 資產資源清查
第二節(jié) 資產資源評估
第三節(jié) 資產資源處置
第四節(jié) 資產采購
第五節(jié) 建設工程管理
第五章 資產資源交易管理
第一節(jié) 交易受理范圍
第二節(jié) 交易方式及程序
第三節(jié) 續(xù)約交易
第四節(jié) 交易監(jiān)督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區(qū)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管理,確保農村集體“三資”保值增值,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guī)定》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三資”,含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及資源,是指集體所有的各種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規(guī)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荒地、灘涂、水域等自然資源。
第三條 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依法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本組織全體成員行使所有權,并以本組織名義依法自主經營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原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建制經過改革、改造、改組形成的合作經濟組織,包括經濟聯(lián)合社、經濟合作社以及近年來改革形成的股份合作經濟聯(lián)合社和股份合作經濟社。
第五條 農村集體“三資”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保護集體“三資”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六條 區(qū)社會事務管理局負責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管理進行指導、監(jiān)督和服務,并依法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區(qū)農業(yè)、水務、林業(yè)、國土、科技、財政、住建、房產等有關部門根據(jù)自身職能,負責本區(qū)域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行業(yè)指導和監(jiān)管,并受理相關投訴和建議。
第八條 街道辦相應成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領導小組,建立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負責統(tǒng)籌本街道轄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及服務。區(qū)內農村產權交易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經營管理和財務收支等活動依托大亞灣區(qū)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服務平臺上開展。
第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同時應自覺接受所轄街道辦和區(qū)社會事務管理局的指導與監(jiān)督。未實行股份制改革的集體經濟組織,設立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實行股份制改革的集體經濟組織,設立股東大會、股東代表會議、理事會、監(jiān)事會。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一節(jié) 財會管理
第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管理納入各街道財政結算中心實行“統(tǒng)一代理、分戶核算”,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委托,各街道財政結算中心代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的監(jiān)督、管理和核算。
第十一條 各街道財政結算中心設立會計員、出納員、檔案管理員崗位,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惠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日常財務、會計、固定資產、會計檔案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報帳員1名,負責將本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日常財務收支送達到財政結算中心結報。
第二節(jié) 預決算管理
第十三條 為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保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收支實行預(決)算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按照“量入為出、增收節(jié)支”的管理原則,充分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發(fā)展經濟、增加收入、節(jié)約開支的合理化建議,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預算和決算制度。
第十四條 財務預決算包括年度綜合預決算和單項預決算制度。生產經營、財務收支、收益分配、資產購置等實行年度綜合預決算;“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工程建設、對外投資及其他重大項目實行單項預決算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預算編制收入內容主要包括:生產經營收入、土地發(fā)包、物業(yè)出租、對外投資等經營性收入,各級財政補助(貼)收入等;預算編制支出內容主要包括:行政管理性支出、公益建設性支出、經營成本(費用)性支出、福利性支出、收益分配和其他支出。
第十六條 財務年度預算方案應該在當年一月底編制完成,并提請成員(股東)大會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并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開欄中公布,接受監(jiān)督。
第十七條 財務年度決算方案在年度終了后一個月內公布。年度財務決算需經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監(jiān)事會、理財小組)嚴格審核,并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開欄中公布,接受成員監(jiān)督。
第十八條 財務預決算執(zhí)行情況,要進行認真分析和總結,并對預算執(zhí)行情況進行公布,充分體現(xiàn)成員的知情權,接受監(jiān)督。
第三節(jié) 銀行存款賬戶管理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所在地金融機構只準開設一個銀行基本賬戶,并采用支票戶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銀行存款賬戶納入街道財政結算中心管理,實行票、款、章分別保管的管理原則。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銀行存款基本賬戶只供本單位在日常經濟往來業(yè)務中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
第四節(jié) 收支管理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經營收入、發(fā)包及上交收入、出租收入等都必須嚴格執(zhí)行《現(xiàn)金管理暫行條例》規(guī)定。報帳員收取的零星收入必須在收到款項后7個工作日內存入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銀行基本賬戶,非報帳員收取的日常零星收入必須在收到款項后3個工作日內與報帳員結清,并送存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銀行基本賬戶。
第二十二條 上級(財政)部門撥付的或成員籌資酬勞、接受捐贈的資金列為“一事一議”專項資金,嚴格專款專用,嚴禁挪用。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支出應遵循保證重點、兼顧一般、勤儉節(jié)約、支出合理的原則。重點保障經濟發(fā)展、公益事業(yè)、民生保障性支出,壓減公務性支出,控制消費性支出,并按區(qū)財政局建立的收支監(jiān)管流程加強監(jiān)管。
第二十四條 所有支出票據(jù)必須確保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報帳時必須有經手人、證明人簽名,經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監(jiān)事會、理財小組)成員審核后報分管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五條 收支票據(jù)應在當月結清,凡超過2個月未結報的收支票據(jù)應寫原因,無特殊原因的不得再審批報帳。
第五節(jié) 現(xiàn)金管理
第二十六條 一切現(xiàn)金收入和支出必須嚴格執(zhí)行《現(xiàn)金管理暫行條例》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做到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成員審核、負責人把關、報賬員辦理、街道財政結算中心入賬,并接受各級農經主管部門檢查和群眾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 一切現(xiàn)金收入必須及時存入經街道財政結算中心備案的銀行賬戶,不準白條抵庫、坐支、挪用、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等。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單位之間往來結算業(yè)務金額在2000元以上的采用銀行轉賬,不得現(xiàn)金支付,定期核對現(xiàn)金、有價證券及銀行存款,做到賬實相符。
第二十九條 凡由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組織交易的經營項目、工程建設項目以及資產資源出租、合作等項目入賬時,必須憑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出具的相關交易手續(xù)一同入賬;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組織交易的經營項目、工程建設項目以及資產資源出租、合作等項目入賬時,憑相關交易手續(xù)一同入賬。
第三十條 集體收益分配的決策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做到全面兼顧、合理分配,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公布。同時,應在集體經濟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擴大再生產,使用方案和提取比例必須經成員(股東)大會或成員(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六節(jié) 債權債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強化債權債務管理,建立債權債務登記臺賬,每年對債權債務進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實,及時調整變更數(shù)目,做到賬實相符。債權債務的清查結果要在村務公開欄上公布。
第三十二條 不得擅自將集體資金出借給單位和個人,確需出借的,應實行借款抵押、質押等擔保制度,借款額度的審批應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村民自治章程,由各村自行制訂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明確借出款項額度、程序和審批權限,并報街道財政結算中心備案。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準借款。
第三十三條 不得以集體名義為個人或非集體直屬企業(yè)提供擔保,或以集體資產為個人或非集體直屬企業(yè)提供擔保。
第三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加強債權追收,及時向債務人發(fā)送催收欠款通知書并取得債務人的書面確認。必要時,要及時通過司法程序追討。
第三十五條 因債務單位關閉、破產,通過民事訴訟無法追還,或債務人失蹤、死亡,既無遺產可以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等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經成員(股東)大會或成員(股東)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可作賬務核銷處理。賬務核銷要實行賬銷案存,并將相關事實和審議手續(xù)完備的相關資料提交街道財政結算中心作賬務處理。因個人因素造成的呆賬、壞賬損失,應追究其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嚴格控制債務發(fā)生,按期償還各項債務。確因經濟發(fā)展需要貸(借)款,應進行充分的科學論證,實行集體決策和嚴格審批,貸(借)款事項應提交成員(股東)大會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審議決定,并將方案和審議情況材料提交街道辦備案,接受監(jiān)督。
第七節(jié) 財務審批
第三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惠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村民自治章程》以及本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及時制訂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監(jiān)事會、理財小組)審核后報街道財政結算中心備案。
第三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嚴格控制開支審批權限,完善開支審批手續(xù)。開支審批限額必須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執(zhí)行;重大的開支,如資產、資源出租、出讓,大型固定資產購建、收益分配、基本建設等,必須由成員(股東)大會或成員(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按程序辦理。
第三十九條 一切開支必須取得符合規(guī)定的原始憑證,列明開支用途,必須經手人、證明人簽名,財務負責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監(jiān)事會、理財小組)組成成員審核,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審批后,方可報銷。
第四十條 原則上不得公款私借,干部或成員確因經濟困難、留醫(yī)、死亡等特殊情況,借款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審批,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層集體討論通過;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由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監(jiān)事會、理財小組)討論通過;借款10000元以上,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大會或成員(股東)代表大會通過,所借款項必須明確歸還日期,對前欠未清的一律不得再借。
第四十一條 因公出差確需借款的,要在業(yè)務完畢或出差回來后3天內辦理結算手續(xù)和清還借款,最遲不得超過7天,如有特殊情況,必須辦理續(xù)借手續(xù)。
第八節(jié) 會計檔案管理
第四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檔案由街道財政結算中心統(tǒng)一保管。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由檔案員負責按歸檔要求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檔案保管清冊。計算機記賬形成的賬簿,報表應定期打印出紙質的會計檔案,年終時統(tǒng)一歸檔保管,同時采用磁盤或光盤等介質保存電子會計檔案。
第四十三條 會計檔案原則上不得借出。接受上級農經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檢查或調查取證時,由街道財政結算中心按相關程序提供檔案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及銷毀程序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四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有質疑的,經當事人書面向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申請,審議后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報村委會和街道辦分管農經的主要領導審批,由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指派3-5名村民代表到財政結算中心對所質疑的事項進行專項查閱、核實。
第九節(jié) 財務監(jiān)督
第四十六條 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和《廣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規(guī)定推選產生,其成員的罷免、辭職、職務終止以及補選,參照《廣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的推選產生,按農業(yè)部、監(jiān)察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民主理財小組對財務收支及公開進行全程監(jiān)督。
第四十七條 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堅持民主理財?shù)脑瓌t,按農業(yè)部、監(jiān)察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guī)定》和《廣東省農村集體財務公開制度》的要求,統(tǒng)一公開內容、程序和時間,每月公布一次。年終進行全面的財務檢查和清理,公布全年財務收支情況,接受村民監(jiān)督。
第四十八條 加強財務經濟活動審計監(jiān)督。實行1年一小審,3年一大審的審計監(jiān)督計劃,具體審計監(jiān)督工作由街道辦、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組織,每年的審計監(jiān)督對象不得少于轄區(qū)內的30%。審計內容包括:核查現(xiàn)金、銀行存款、庫存產品物資、固定資產、財務會計賬目、會計報表、決算資料;財務制度、經濟合同的執(zhí)行、兌現(xiàn)情況。審計結果要及時公布。
第四十九條 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監(jiān)事會、理財小組)行使下列監(jiān)督權:
(一)參與制定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
(二)審核原始憑證,查閱有關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否決不合規(guī)開支;
(三)對財務公開情況進行檢查和監(jiān)督,對公開中有關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四)向上一級部門反映有關財務和公開中的問題。
第五十條 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監(jiān)事會、理財小組)必須把好財務審核關,對合理合規(guī)、手續(xù)齊全的開支單據(jù),不得拒絕簽名蓋章;對收支業(yè)務存有疑問的,應要求有關人員給予解釋,對解釋不清楚或不合理、不合規(guī)的,不得簽名同意;對重大財務情況及問題應及時向街道辦報告。
第五十一條 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監(jiān)事會、理財小組)應當自覺接受村黨支部(村委會)工作指導,依法依規(guī)履行監(jiān)督職責,定期向成員(股東)會議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匯報財務公開監(jiān)督工作情況。
第四章 資產資源管理
第一節(jié) 資產資源清查
第五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資源清查由街道辦組織,按照全面清查、界定產權、核實價值、公開公示、建立臺賬等步驟,對所有資金資產資源通過實地盤點、查詢、核對等方式,進行全面盤點,逐項清查、逐一核實,造冊登記,全面摸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資源的存量、種類和分布。
第五十三條 每年的6月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組織開展清產核資工作。期間有資產、資源變動的,且未在變動時及時核銷或登記的,必須在清產核資之日起15天內完善好相應手續(xù)并及時做好賬務處理。
第五十四條 按照《關于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產權界定工作的意見》要求,在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資源產權時,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要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厘清所有權歸屬關系。
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發(fā)生糾紛,要按照“尊重歷史、照顧現(xiàn)實、平等協(xié)商、有利發(fā)展”的原則,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也可依法申請有關行政機關裁決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六條 核實價值包括資產資源估價及價值重估。資產資源估價是指在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清查中,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無原始憑證的非經營性資產資源進行估價;價值重估是指對盤盈的資產資源,參照當前生產和市場條件進行重新估價。
第五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嚴格參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guī)定》等規(guī)定和要求,5日內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示本次清產核資初步結果。公示期間,要全面收集有關情況和問題,并將有關情況及問題報街道辦及街道財政結算中心備案。
第五十八條 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資源登記制度。登記內容,經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監(jiān)事會、理財小組)審核同意,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大會或成員(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公示后,在區(qū)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服務平臺錄入。
第五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指定專人負責對資產資源臺賬和文書檔案進行搜集和管理(包括資產資源處置、財產物資購置以及工程建設會議記錄、報批備案、預決算、評估、交易、合同等相關文書)。
第六十條 街道辦統(tǒng)籌負責本街道下轄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資源臺賬和文書檔案的建立與管理。臺賬內容包括資產資源的名稱、類別、數(shù)量、單位、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折舊額、凈值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還應登記承包(租賃)單位(個人)名稱、地址、負責人、聯(lián)系方式、承包費用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
第六十一條 資產資源清查中存在的問題,要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guī)和制度認真處理:
(一)資產資源清查中確定的資產資源物資的盤盈、盤虧,應進一步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分別處理。
(二)屬于定額之內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盤盈、盤虧,可根據(jù)規(guī)定手續(xù)及時記賬。
(三)屬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應會同有關部門或報送有關部門依法依規(guī)處理。
(四)清查中發(fā)現(xiàn)的無使用價值的固定資產資源報經審批后,應及時報廢或作其他處理。
第二節(jié) 資產資源評估
第六十二條 集體資產資源評估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資源在發(fā)生拍賣、轉讓、企業(yè)兼并、轉讓、聯(lián)營、股份合作等情形時,為維護資產資源所有者的利益,按照特定的要求、程序和標準進行科學的評定和估算。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資源進行評估:
(一)資產資源實行承包、租賃、參股、聯(lián)營、合資、合作經營的;
(二)資產資源拍賣、轉讓、產權交易等產權變更的;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改制、改組及其設立或占有份額的企業(yè)出現(xiàn)兼并、分立、破產清算的;
(四)資產資源抵押及其他擔保的;
(五)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資源評估的。
第六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通過成員(股東)大會或成員(股東)代表大會表決決定采取何種評估模式:
(一)組成評估小組評估。由有一定業(yè)務能力的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監(jiān)事會、理財小組)成員組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資源評估小組,同時可邀請相關專業(yè)技術人員參加。具體組成人員及其履職期限須經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村委會、街道辦審核確認后,在街道財政結算中心備案。
(二)委托專業(yè)機構評估。委托具備相應資格的資產資源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受委托的評估機構須在我市具備執(zhí)業(yè)資格。
第六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與被委托的評估機構簽訂資產資源評估協(xié)議(合同),明確評估對象的類型范圍、評估基準日、評估目的要求和期限、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
第六十六條 評估小組和專業(yè)機構應按照相關要求,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委托評估的資產資源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資產資源評估結果報告書。
第六十七條 資產資源評估結果報告書必須經評估小組的組長(或評估專業(yè)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評估人員簽名,并加蓋印章。評估小組(或評估專業(yè)機構)及評估人員對出具的資產資源評估報告書的客觀性、真實性、公正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自收到評估小組(或評估專業(yè)機構)的資產資源評估結果報告書之日起3日內,將資產資源評估結果交由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監(jiān)事會、理財小組)審核后,在3日之內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完畢后,將資產資源評估結果報告書和審核意見報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監(jiān)事會、理財小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街道辦審核確認并在街道財政結算中心備案。
第三節(jié) 資產資源處置
第六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資源處置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土地、物資等資產資源進行轉讓、變賣、出借、報廢、報損、發(fā)包、租賃、入股投資等行為導致所有權、使用權或經營權變動的活動。
第七十條 資產資源處置方案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擬定,方案應明確資產資源的名稱、數(shù)量、用途和處置種類、條件價格及實施方式等事項,經街道辦審核同意后,報送街道財政結算中心備案。
第七十一條 資產資源處置前應當進行評估,并按照本辦法第四章第二節(jié)規(guī)定的農村集體資產資源評估制度組織實施。
第七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物資等資產資源進行轉讓、變賣、出借、發(fā)包、租賃、入股投資等處置,應當實行招標或拍賣等公開方式。
第七十三條 處置價值在10萬元以下(不含10萬元)的資產資源,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領導提議,并經成員(股東)大會或成員(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采取公開競價、公開協(xié)商、詢價等方式通過大亞灣區(qū)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服務平臺或自行組織交易。同等條件下,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yōu)先交易權。
第七十四條 處置價值在10萬元以上的資產資源,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研究并填報處置申請表,提交成員(股東)大會或成員(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經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監(jiān)事會、理財小組)、村委會及街道辦審核同意后,委托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組織交易。
第七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資源、債權債務核銷,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研究擬定初步方案,報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理財小組)、村委會、街道辦審核同意后(同時報送街道財政結算中心備案),提交成員(股東)大會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七十六條 公開協(xié)商、詢價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產資源的,承包費、租金由雙方根據(jù)市場價格議定。
第七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資源轉讓、變賣、發(fā)包、租賃、入股投資等處置,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并報送街道辦、街道財政結算中心進行鑒定、備案。
第七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設立經濟合同登記簿,詳細登記經濟合同的業(yè)務內容、簽署時間、金額、收款時間或付款時間等有關信息。經濟合同不準外借(復印),確需借用(復印)的,須經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批準并做好登記。
第七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定期檢查資產資源處置合同的履行情況,公開合同履行情況,并做好到期合同的結算工作。
第八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資源處置結果應當于5日內向成員公開,并及時報送街道辦、街道財政結算中心備案并作相關賬務處理。
第四節(jié) 資產采購
第八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采購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或政府專項補助資金采購貨物(服務)的行為。
第八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采購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編制具體方案,經街道辦審核同意后,報送街道財政結算中心備案。
第八十三條 初步預算金額在5萬元以下(不含5萬元)的資產采購,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領導成員討論通過后,經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監(jiān)事會、理財小組)審核同意,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取招投標、競價、公開協(xié)商、詢價等方式自行組織采購。
第八十四條 初步預算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資產采購,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大會或成員(股東)代表大會通過后,并報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監(jiān)事會、理財小組)、村委會、街道辦審核同意后,委托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第八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采購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并報街道辦、街道財政結算中心備案。
第八十六條 資產采購完成后要及時組織驗收入庫、登記臺賬,并報街道辦、街道財政結算中心備案作相關賬務處理。
第五節(jié) 建設工程管理
第八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集體資金或政府專項補助資金建設的房屋建筑(包括附屬設施及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和室內外裝修工程)、水利設施工程、農村道路工程、土地開發(fā)平整工程等建設工程。
第八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工程建設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編制具體方案,經街道辦審核同意后,報送街道財政結算中心備案。
第八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如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guī)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須經成員(股東)大會或成員(股東)代表大會按法定程序表決通過,并經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理財小組)、村委會、街道辦審核同意并公告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進入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大亞灣分中心平臺進行招標。
第九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的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不含400萬元)或者工程的設計、勘察、監(jiān)理等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的,經成員(股東)大會或成員(股東)代表大會通過后,并報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理財小組)、村委會、街道辦審核同意后,進入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第九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的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以下(不含20萬元),或者以及工程的設計、勘察、監(jiān)理等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以下(不含10萬元)的,由項目建設單位選定施工單位,經成員(股東)大會或成員(股東)代表大會按法定程序表決通過,經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監(jiān)事會、理財小組)、村委會、街道辦審核同意,公告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直接發(fā)包。
第九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如因變更或其他原因需追加工程款的,須由建設單位、設計、監(jiān)理提出,經成員(股東)大會或成員(股東)代表大會按法定程序表決通過,方可實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九十三條 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不招標的;或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的;在組織招標過程中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的,經查屬實,視其具體情況,區(qū)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可以依法作出暫停開標或評標、中標無效、重新進行招標等決定,并應及時進行相關信息公告。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資產資源交易管理
第一節(jié) 交易受理范圍
第九十四條 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其資產資源進行發(fā)包、租賃、出讓、轉讓、合作開發(fā)、抵押及采購物資、購買服務、建設工程招投標等行為。
第九十五條 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按規(guī)定分別由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組織交易或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組織交易。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含征地留用地)使用權流轉(除租賃外)由區(qū)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集體資產資源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需要到市、區(qū)資源交易機構交易的,從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十六條 本辦法第七十四條、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的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由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組織交易。
第九十七條 未達到由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組織交易標的數(shù)額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組織交易,但應按本辦法第一百零九條提交相關資料,報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審查同意或備案后方可進行交易,交易信息要在大亞灣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服務平臺、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和本村村務公開欄發(fā)布,交易的程序和要求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并接受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的指導和監(jiān)督,交易結果通過平臺進行公示。交易結束后,交易資料需錄入平臺并報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備案。
第九十八條 未達到上述標準的資產資源交易,需要委托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組織交易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街道辦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二節(jié) 交易方式及程序
第九十九條 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遵循公開透明、操作簡便、快捷高效的原則。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組織交易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兩種:一是通過區(qū)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服務平臺,組織網(wǎng)上公開交易;二是根據(jù)實際情況,組織現(xiàn)場公開交易。
第一百條 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組織的交易,在實施公開交易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出讓方(出租方、采購方)應擬定方案(草案)、填寫申請表格,報送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審核,同時報送街道財政結算中心備案。
第一百零一條 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事項需要由成員(股東)代表會議或成員(股東)大會進行表決的,應如實填寫民主表決書。表決的事項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公開交易的集體資產資源項目名稱、交易原因、交易性質及交易對象范圍、交易底價及遞增情況、合同期限、交易保證金數(shù)額、違約責任等。
第一百零二條 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事項經街道辦審核通過后,出讓方(出租方、采購方)應當自街道辦審核通過之日起60個公歷日內向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并保證其真實性和完整性:方案、交易申請表、民主表決書;出讓方(出租方、采購方)的《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證明書》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等證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標的物權屬的有效證明材料;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有關規(guī)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一百零三條 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事項街道辦審核同意后,出讓方(出租方、采購方)超過60個公歷日內未向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提交材料的,原已通過街道辦審核同意的結果不再作為有效材料。需要重新提交材料的,應當再次啟動相關程序,并于街道辦審核通過后60個公歷日內提交材料。
第一百零四條 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負責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對資料齊備且屬于本機構業(yè)務范圍的交易事項,應進行受理并登記;對不予受理的,應書面說明理由,資料退還提交單位。
第一百零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交易申請,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應當根據(jù)出讓方(出租方、采購方)提供的《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申請及發(fā)布表》的相關內容,自接受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區(qū)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服務平臺網(wǎng)站、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公告欄同時發(fā)布信息。出讓方(出租方、采購方)也應同時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布。公告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一百零六條 交易事項公告主要內容包括:交易項目名稱,交易項目基本概況,評估價或底價,報名人資格條件,報名時間、地點和辦法,保證金交納方式,交易時間、地點和擬采用的交易方式,聯(lián)系方式和聯(lián)系人,其他需要公告的內容。
第一百零七條 信息發(fā)布期間,無正當理由,出讓方(出租方、采購方)不得撤回交易,不得變更交易信息。如確需撤回交易或變更信息的,應在交易日的3個工作日前向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提出書面撤回或變更聲明,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收到聲明后應當即時撤銷或變更已發(fā)布的交易信息。
第一百零八條 根據(jù)公布的交易信息,投標人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提出意向,提交以下資料并保證其真實性和完整性。投標人是自然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證明,交納交易保證金;是法人的:需提供法人身份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交納交易保證金。
第一百零九條 農村(社區(qū))公共資源交易方式以電子競價為主,根據(jù)標的情況及委托方意愿,經街道辦審批后,可以采用現(xiàn)場競拍等方式。委托有資質的拍賣行進行現(xiàn)場拍賣的,可以約定費用由競得人承擔。
第一百一十條 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必須按照公告規(guī)定的時間在本機構場所內或標的物現(xiàn)場組織交易。只有1家競投的,可采取協(xié)議方式以不低于底價的報價交易;有2家或以上競投的,應當采取競投的方式交易,按照價高者得的方式成交。
無人報名競投的,經出讓方(出租方、采購方)同意,可選擇續(xù)期發(fā)布交易信息后另行組織交易,或重新提交《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申請及發(fā)布表》后另行組織交易。兩次公開交易不成功的可采取公開協(xié)商的方式交易。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不改變原公開交易方案中的交易條件的基礎上擬定公開協(xié)商交易方案,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或成員(股東)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經村委會、街道辦審核同意,在大亞灣區(qū)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服務平臺掛網(wǎng),公告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方可以公開協(xié)商的方式交易。簽訂合同后報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備案。
第一百一十一條 完成交易后,交易雙方應當現(xiàn)場簽訂《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成交確認書》。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將中標結果在區(qū)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服務平臺網(wǎng)站、街道辦、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及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內容主要為:交易項目名稱,出讓方,成交價格,成交時間,競得人,合同文本,公示期限,投訴受理機構和聯(lián)系方式,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按照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規(guī)定辦理。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示期間無異議的,公示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交易雙方到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簽訂合同并備案。公示期滿后7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人提交的保證金,合同簽訂并備案后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全額返還中標人保證金,或按交易公告約定轉為合同履約保證金。若在公示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因中標人的原因,沒有與出讓方(出租方、采購方)簽訂合同的,視為放棄交易,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回。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交易成功并簽訂合同后,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應對交易項目的相關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備查。
第三節(jié) 續(xù)約交易
第一百一十四條 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合同需續(xù)約的,在合同到期前6個月內,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擬定續(xù)約方案,并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或成員(股東)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經村委會、街道辦審核同意,在大亞灣區(qū)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服務平臺掛網(wǎng),公告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按照表決通過的續(xù)約方案續(xù)簽合同。公告期間若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提出異議的,可第二次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或成員(股東)代表大會表決,表決通過后按程序進行續(xù)簽;表決未通過按程序進行掛網(wǎng)交易。若原合同簽訂方有異議的,則按擬定續(xù)約方案設定的條款進行掛網(wǎng)交易。
第四節(jié) 交易監(jiān)督
第一百一十五條 下列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禁止交易:(一)處置權限有爭議的;(二)已實施司法、行政等強制措施的或已設立抵押權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三)合同、契約約定的期限內不得交易的;(四)出讓方提交資料不全或弄虛作假的;(五)未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大會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同意通過的;(六)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明文禁止交易的。
第一百一十六條 在交易過程中,出現(xiàn)以下特殊情況之一導致無法正常交易的,交易服務機構可以作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的決定,并及時進行相關信息公告:
(一) 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正常交易的;
(二) 第三方對本次交易提出異議,且確有證據(jù)的;
(三) 競投人有弄虛作假、串通競投、行賄、敲詐勒索、威脅他人等嫌疑,需調查確認的;
(四) 其他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的特殊情況。
第一百一十七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進行交易過程中,發(fā)生產權流轉交易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或者當?shù)剞r村產權流轉交易監(jiān)督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據(jù)合同的約定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一百一十八條 農村集體有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扣減薪酬或者績效獎金、建議罷免等處理;給集體經濟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不按本辦法規(guī)定進入交易服務機構公開交易的;
(二) 對標的金額、面積、期限等進行分拆,以規(guī)避進入上一級交易服務機構公開交易的;
(三)交易過程中存在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資料等行為的;
(四)不按規(guī)定履行民主表決程序的;
(五) 擾亂交易秩序、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
(六) 交易后不按規(guī)定簽訂合同的;
(七) 故意設置障礙不履行合同的;
(八)存在行賄、受賄行為的;
(九)其他影響交易公開、公平、公正進行的行為。
第一百一十九條 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的相關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和要求,采取串通、瞞騙等不正當手段,影響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活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的,視行為情節(jié)輕重,由其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紀律教育、通報批評、轉崗或辭退等處理;給交易一方或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條 對檢舉揭發(fā)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過程中侵占、損害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街道辦應認真履行監(jiān)督和服務職責,督促轄區(qū)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規(guī)定入場交易;建立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違法違規(guī)不良行為記錄公示和管理制度。
第一百二十二條 村委會(社區(qū)居委會)主任為各村(社區(qū))集體資產資源入場交易的第一責任人,如發(fā)現(xiàn)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存在未按規(guī)定進場交易的行為,由有關部門對該村委會(社區(qū)居委會)主任給予警告和通報批評,同時取消其當年評先評優(yōu)資格。
第一百二十三條 相關工作人員不認真執(zhí)行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有關制度,存在管理不規(guī)范、程序不合規(guī)等不作為或亂作為問題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限期整改,并對相關責任人予以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黨政紀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百二十四條 社區(q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依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原《大亞灣區(qū)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暫行辦法》(惠灣管〔2016〕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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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惠州大亞灣開發(fā)區(qū)黨工委管委會綜合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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